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顏姓男子車輛停放在新北市財政局管領土地遭傾倒樹木壓損,他認為樹木未妥善管理維護而受害,向財政局訴請國家賠償。士院認定,財政局管理有欠缺,日前判賠15萬餘元,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顏男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把車停放於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管理的陽明山土地邊坡上,鄰近顏男車輛的1棵高度逾5公尺、直徑逾60公分的樹木突然斷折傾倒於車輛上,導致車體遭壓損。
顏男主張,他受有車輛毀損的損害,進而支出維修費用等,新北市財政局未善盡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責任,未確實維護、巡邏、檢視邊坡與樹木的安全性,管理維護顯有欠缺,請求賠償新台幣22萬7369元。
財政局認為,財政局基於維護財產目的,持續派員不定期巡查土地,已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上無欠缺,但顏男把車停在陽明山地區,無視「此路段常掉落土石、樹幹易生危險,請勿停車」的警告標誌,請求法院駁回顏男之訴。
承審法官認為,事故當日天氣正常,未有天災,財政局清查事故路段的日期各為106年5月5日及107年4月25日與此事故發生日相隔逾2年以上,清查意見載明「現況為泉源路道路及邊坡、雜林,不利使用,擬依現況管理維護」,事故處也未有警告標示,認定財政局管理維護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審酌顏男車輛使用年限、修復狀況、資產折舊、交易價值減損等情事,判決財政局須賠償15萬2723元,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5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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