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屏東吳姓男子懷疑種植的水果樹遭鍾姓鄰居毒死,酒後前往對方住處持刀砍殺,致鍾男送醫不治,一審遭依殺人等罪重判17年;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當天騎到鍾男住處門口,突然有3至4人衝出來,因天色太晚被嚇到才拿出西瓜刀亂揮誤傷人。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吳男雖經鑑定有酒精使用障礙,以及有輕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不佳等,但案發時辨識、控制能力並未顯著下降,依法不得減刑,據此依殺人、公共危險、傷害等罪併處有期徒刑17年,且在服刑前須令入相當處所禁戒8月。
全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審結,依原審量刑並無不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吳男民國111年10月24日晚間因懷疑種植的水果樹遭同村鍾姓鄰居毒死,酒後越想越氣,於是騎車前往鍾男住處外叫囂要對方出來,不料鍾男到場都還沒說話就遭吳男持預藏西瓜刀揮砍,鍾男妻兒見狀上前阻攔,也遭砍傷。
警方到場後呼叫救護車將鍾男等人送醫急救,但經急救仍宣告不治;吳男被逮捕歸案後,血液酒精濃度超標,全案依殺人、公共危險、傷害等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起訴。(編輯:陳仁華)11305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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