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日電)林姓男子走在長滿青苔的社區人行道滑倒受傷,法院判決基隆市府應賠償林男新台幣106萬餘元。市府認為此路段不符合公用地役關係,不屬於市區道路,且非市府管轄,將提起上訴。
林男主張,民國110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他走在基隆市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因地面長滿青苔濕滑,導致他後仰滑倒,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等傷勢,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
林男指出,此處雖為私設巷道,但長久供公眾使用,已成為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巷道,且市府已將此處巷道納入管理,管理維護顯有欠缺,市府應給付193萬餘元。
法官表示,國家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取得私有土地管理權,也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適用國家賠償,且依據相關說明,此道路位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具有公共地役性質既成道路,應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市區道路」。
法官指出,根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由當地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市府對此處人行道有管理維護的責任,縱使市府抗辯人行道位於私人土地,但並未因此排除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責任,判決市府應賠償106萬9929元。
基隆市政府今天表示,法官判決主要關鍵在於心證此路段為「公用地役關係道路」及「屬市區道路」,但依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文,顯示此路段與「公用地役關係」不符,且此路段經查後,屬於指定建築線的現有巷道,內政部曾於民國96年函釋,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範疇,法官引用認知應屬錯誤。
此外,市府表示,此路段自始至終都不是市府權管,此社區曾於民國95年依「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維護計畫」,向市府提出申請協助維護路面,且是一次性維護,保固期屆滿後,也在107年3月14日辦理會勘,交還社區自行管理。(編輯:方沛清)11306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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