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18日電)王姓男子經營兩岸地下匯兌經手超過新台幣10億元,並獲利約101萬元。新北地院考量他已歸還所有犯罪所得,依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檢警調查,王男自民國108年至111年接洽有兌換新台幣或人民幣需求的客戶後,透過自己、姊姊或媽媽等親戚的銀行帳戶進行新台幣收款及匯款,再由王男在中國申設的銀行帳戶進行等值人民幣收款及匯款,以此經營兩岸地下匯兌,經手約10億元,並抽取1/1000當作手續費,以此獲取101萬餘元。
王男供稱,他長期在中國工作,一開始是幫熟識的朋友換匯,因口碑好,換匯生意越做越好,但大多數都是幫熟客換匯。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王男一開始是為便利親友而犯案,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無前科,並自行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足見悔意,因此依銀行法與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並判處緩刑以啟自新。(編輯:方沛清)11306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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