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黃姓男子拿潤滑油噴母親頭部,再點火燃燒,黃母即時拍熄火焰,僅頭髮燒焦。一審依重傷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刑黃男3年4月,二審改判2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與患病的母親同住於桃園市八德區,涉嫌於民國111年吸食毒品後,拿著防鏽的潤滑油罐,朝著臥病在床的母親頭部噴灑,再持打火機點火燃燒。
黃母趕緊用手部拍打頭部的火焰滅火,黃男卻再度往母親的頭部噴灑潤滑油,欲以打火機點火時,所幸黃男胞弟即時阻止;黃男犯行造成母親頭部左側毛髮灼焦及燒灼等傷害。警方獲報後到場,當場逮捕黃男,黃男否認犯行。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重傷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年4月。黃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男上訴期間,母親過世。
黃男上訴主張,當時因吸食毒品,一時精神狀況不佳、控制能力降低而犯案,請求減刑。
二審則認為,依據醫院鑑定、到場處理的員警密錄器、警詢錄影畫面等,黃男於案發當下的精神狀況尚屬正常,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未有欠缺或顯著降低的情形,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
二審審酌,黃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於母親生前取得宥恕,黃父也到庭表示願意給黃男機會,請求從輕量刑,足認犯罪後態度已有正向轉變,非無悔悟之心,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刑2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唐聲揚)11306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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