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選委會公告受刑人投票所在監獄外 法院判違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桃園市選委會去年11月間公告,將設籍在北監的王姓受刑人的投開票所設在監獄外的活動中心。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桃園市選委會的公告違法,可上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台北監獄服刑的王姓男子,戶籍遷入北監。他主張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認為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王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王男的暫時處分聲請確定。

桃園市選委會於訴訟期間公告王男設籍的投票所位於龜山區的三信社區活動中心,並在法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王男設籍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已不會變動。王男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北高行變更先位聲明,指控桃園市選委會的公告違法。

北高行指出,桃園市選委會的公告並未為任何註記安排或針對王男訴求做任何回復,導致王男已無其他方式可行使選舉投票權,且亦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依現行法律行使在籍投票權。

北高行認為,桃園市選委會未充分考量王男在籍受刑人的因素,全然消極不為裁量,以該公告將王男戶籍地投票所設置在王男無法到達之處,已非合法適當處所,雖然選舉已經舉行完畢,王男的選舉投票權已確實遭剝奪,而選舉權的侵害勢必一再發生,法院有確認公告違法的必要。

北高行今天判決王男的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桃園市選委會敗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7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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