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新莊英仁醫院建物使用執照核准1樓為私立診所、2樓至7樓集合住宅,卻擅自供作「醫院」,不符原核定用途,工務局依建築法開罰新台幣18萬元。英仁興訟抗罰,法院駁回確定。
此外,建物所有權人黃姓老翁等人,遭新北巿工務局認定,其明知場所違反建築法規定,仍持續供場所營業使用,罔顧消費者安全,裁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建築物公安申報手續。老翁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日前也被法院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新莊英仁醫院的建築物,是在民國74年8月間獲核發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原核准用途為「1樓:私立診所、2樓至7樓:集合住宅」。
判決指出,工務局會同消防局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間、111年1月間、111年3月間、111年4月間赴建物稽查,現場經衛生局審認建物是供作「醫院」使用,涉有未依原核定使用類組使用,違反建築法規定,分別裁罰新莊英仁醫院及巫姓負責人6、9、12、15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完竣。
後來,工務局會同聯合稽查小組於111年5月間至建物複查,因現場仍違規且未予改善,工務局裁罰18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完竣。
醫院及負責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建物於70年左右建築完成,合法使用至今,每年安全申報均合格,安全無虞且空間舒適;建物當時雖是以診所名義申請使用,惟當時的觀念,診所與醫院是一致的,並無區別,請求撤銷原處分。
工務局表示,建物供作「醫院」使用,而非供作診所使用,醫院與診所本不相同,現在建物內不但收治病人,還設置36床病床,明確違反建築法規定。
工務局指出,建物雖於107年經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通知檢查合格,但在109年、110年均未辦理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直至111年5月間才申報辦理,且查核結果是不合規定,迄今公安申報仍未合格,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對方主張「每年安全申報均合格」,並非事實。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新莊英仁醫院明知使用執照原核准使用內容,分別為私立診所及集合住宅,本應注意有變更使用類組時,應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不得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卻擅自變更為「醫院」使用,確實違反建築法規定。
一審指出,工務局先4次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等,再於111年5月間赴建物複查,以現場違規未予改善,開罰18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等,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新莊英仁醫院及巫姓負責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二審審酌,其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3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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