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1日電)古男去年在路邊攤以200元買1只「手指虎」隨身攜帶,接著因案到南投地方法院,因手指虎屬管制刀械,古男安檢時被攔,法院依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判有期徒刑2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48歲古姓男子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刀械,竟未經許可於去年1月5日上午在某處以新台幣200元購買1只具殺傷力、屬於刀械的手指虎,並懸掛在隨身側背包,接著同日近午因案前往南投地方法院。
古男通過門禁檢查時,法警發現這只手指虎,通知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到場,古男坦承持有,但否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並辯稱不知道持有手指虎有罪責,只是在路邊攤看到覺得漂亮才購買。
法官認為,古男是智力正常成年人且有槍砲、重傷害等暴力前科,實在難以認定對於手指虎具殺傷力且屬刀械毫不知情,況且被告隨身攜帶,明顯是為防身或威嚇他人,被告辯詞不足採信,因此,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編輯:陳仁華)11307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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