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致死認罪450萬元和解 判刑5年6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李姓男子酒駕致人死亡,台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一審判刑7年2月;二審考量李男認罪、與死者家屬達成450萬元和解等,改判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李男自白,並稽核檢察官提出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且不符自首要件,判處7年2月徒刑。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李男主張,對於罪名及犯罪事實不爭執,僅對於有無適用自首及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法官考量李男與死者家屬達成新台幣450萬元和解,改判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7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