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爆案 最高法院: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八仙塵爆造成重大傷亡,被害人陸續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就3案認定八仙公司須依消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須審酌企業證明無過失得減輕賠償責任的規定,八仙公司部分均廢棄發回。

法界人士認為,由於八仙塵爆案求償案件多,一審、二審的法律見解分歧,此判決統一法律見解,將影響往後個案及團體訴訟審理結果。

全案緣於,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

其中,楊姓被害人、王姓被害人、林姓被害人分別提起求償訴訟。3案於一、二審均認定瑞博、玩色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呂忠吉、瑞博、玩色未上訴而確定。

楊男部分,一、二審未認定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王女、林女部分,一、二審則認定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均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審理。

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

新聞資料表示,活動區域位在八仙樂園最內側,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且八仙公司也印製午后優惠票與活動票券組合商品,客觀上得認定是由身為遊樂業經營者八仙公司所提供,並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活動。

承審合議庭認為,塵爆事故的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公司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的不幸損害,因此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楊男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合議庭另指出,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王女、林女的部分,二審均未詳細調查,有法律適用不明確的違誤,因此王女、林女的部分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至於楊男上訴主張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負責噴灑彩粉的沈姓工讀生、盧姓志工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陳柏廷無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被害人受損害,沈男、盧男則未能預見會發生塵爆,此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此外,由於被害人向八仙公司陳慧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法院民事庭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民事大法庭審理,今天也做出裁定。

民事大法庭認為,被害人對陳慧穎的請求權應比照民法2年的時效,而非比照公司法15年的時效;據此楊男、林女超過時效,陳慧穎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7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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