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顏姓男子發現台南鹽水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更正後,他持有面積短少約41坪,認為登記錯誤,請求國賠。一、二審均判鹽水地政事務所賠償17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顏男主張此土地為繼承取得,鹽水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辦理土地面積更正,原登記土地面積為3979平方公尺,更正後土地登記面積為3841平方公尺,較原登記面積減少了138平方公尺(約41坪)。
顏男認為,因鹽水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導致他遭受土地減少的市價損失,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標售附近土地的當期價格換算,要求應賠償新台幣174萬2940元。
鹽水地政事務所辯稱,相關土地登記面積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經查明原土地持有人即顏男的父親於民國67年間買賣合併登記時即已錯誤;顏男於91年間申請鑑界時已知土地面積短少,卻遲至110年間提出國家賠償,已超過請求時效。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鹽水地政事務所於109年間通知顏男更正土地登記,顏男據此未逾越請求時效;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鹽水地政事務所應全額賠償。
案經鹽水地政事務所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鹽水地政事務所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307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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