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30日電)曾擔任台達電研發人員的阮姓男子,涉嫌重製台達電的特斯拉電動車充電樁技術檔案到新任職的中國公司。桃園地院認定阮男造成台達電損失,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判處徒刑2年,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阮男辯稱將台達電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是為了加班方便,將台達電檔案備份到個人主機電腦是防止台達電配發的電腦硬碟受損而遺失資料;將公開可查詢的法規資料重製到新任職的中國大陸公司配發的電腦作為字典用途時,不慎將台達電的檔案一併重製進去。
法官審理時認為,阮男將台達電機密檔案複製到個人電腦,已明確違反台達電資安規範,且若阮男是為了加班,就該在加班結束或離職時刪除檔案;法規資料部分,阮男既然說是公開資料,大可在中國大陸的公司任職期間自行取得即可,何必把台達電的營業秘密檔案一同重製到中國大陸公司配發電腦。
法官認為,阮男更有可能是將上述法規資料與台達電營業秘密存於同一資料夾,一併作為任職中國大陸公司期間所參考的資料,以便檢索閱覽,因此不採信阮男辯詞。
判決書指出,阮男曾擔任台達電研發人員,明知前揭技術資料是台達電的營業秘密,若為競爭對手所用,不僅對台達電產品在全球充電樁市場的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也將衝擊台灣高科技產業命脈,卻仍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侵害台達電的營業秘密。
判決書指出,根據台達電陳報,該等營業秘密在電動車充電樁產業中具有獨特性及技術領先性,屬極機密檔案,其他廠商自行研發的設計在規格、技術上的相同機率甚微,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判決書指出,台達電就本案所涉的營業秘密檔案價值,估算共約新台幣1億3495萬元的成本投入研發、生產等,且其中關於特斯拉第二代壁掛式交流充電樁之專案銷售,每年營收高達1億6000萬美元(約新台幣52億元)。
判決書指出,阮男行為導致台達電每年鉅額營業損失,侵害法益及造成損失甚鉅,犯後並未表達徹底悔悟,也未賠償台達電損失或取得諒解,且是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今天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7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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