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陳姓記帳士涉嫌盜用1家公司的大小章與負責人身分證,偷辦1000個行動電話門號,並透過他人轉賣給中國詐欺集團。士院考量陳男坦承犯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因負責記帳業務,取得了1家公司的負責人丁姓男子的身分證及公司大小章,卻涉嫌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利用丁男的身分證與公司大小章,以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了1000個台灣之星行動電話門號。
判決指出,陳男將這些行動電話門號交給羅姓男子(另涉詐欺案件已判刑),由羅男代為支付1年的電信月租費用,共計新台幣105萬6000元,隨後,羅男將這些行動電話門號轉售給中國的詐欺集團。丁男發現後報警,案件因此曝光。
一審審理時,陳男供稱他因誤信羅男所言,認為申辦大量門號可以為公司節稅,他才鋌而走險,事後為此感到後悔。
合議庭審酌,陳男的行為損害了電信業者對於門號管理制度的正確性,且部分門號已被利用於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
合議庭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丁男達成和解,審酌他的犯罪動機、目的等情狀,依行使偽造私文書判處有期徒刑5月,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此外,同案被告台灣之星蔡姓員工被控利用門號申辦業務,教導羅男大量取得電信門號並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此部分已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罰台灣之星;合議庭認為,依據卷證資料,難認蔡男有仲介、販售門號行為,罪嫌不足,因此判決無罪,本案仍可上訴。(編輯:陳政偉)11308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