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9日電)黃男結夥竊取國有貴重木,載運時遇警方攔查還衝撞警車,棄車逃逸最終落網,遭依森林法判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150萬元,妨害公務判刑7月。應執行1年9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告黃姓男子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貴重木,先由同夥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管理的南投縣仁愛鄉埔里事業區第121至124林班地,砍伐森林主產物紅檜樹瘤、扁柏樹瘤後,放在守城大山登山口附近路旁。
黃男再與2名越南籍人士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到登山口附近,將放在路邊的紅檜樹瘤、扁柏樹瘤搬上車,載運途中遇警方攔查,黃男駕車衝撞警車後,棄車跑步逃離現場,警方緊追逮捕,並起獲總重達100.11公斤多塊樹瘤及毒品安非他命等贓證物。
黃男竊取國有林木、衝撞警車行為涉犯森林法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等,檢方起訴認為黃男意圖脫免逮捕而駕車衝撞警車逃逸,也涉犯刑法準強盜罪嫌。
法官認為,黃男等人遇警方攔查時,距離犯案林班地、守城大山登山口已有相當距離,員警並非一路追,而是運送下山途中被警方查獲,也不是在竊取貴重木當下就被林管處人員或員警發現而進行逮捕,難認符合準強盜罪構成要件「當場」,因此不能論以準強盜罪。
法官審酌黃男有違反槍砲、毒品、森林法、過失傷害等前科、坦承犯行且與警方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依犯森林法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判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7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9月。(編輯:謝雅竹)11308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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