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今天改判處8年8月徒刑,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於99年12月退股,李俊傑欲收購美林證券的股權,但有資金缺口,因此向何壽川求助。
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3間公司的出資款或借款充為個人出資,全部列個人得以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二審判決。(編輯:陳政偉)1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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