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國民黨前新竹縣新豐鄉長許秋澤因聘用清潔隊員涉收賄及採購醫療用口罩涉圖利特定廠商。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許秋澤有期徒刑7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許秋澤於民國108年7月及109年1月任職新豐鄉長期間,涉嫌在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過程中,向2名應徵者的父母索賄,每案要求新台幣50萬元,不法獲利共計100萬元。
此外,許秋澤為尋求連任,趁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並贈送醫療用口罩予鄉民,並指示盡速完成採購案招標文件事宜,並決定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圖利特定廠商。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定,許秋澤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許秋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
案經許秋澤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適當,仍維持原判。許秋澤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9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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