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8日電)嘉義市黃姓員警今年1月間休假欲盤查可疑車輛,不料車輛加速離開遭拖行受傷,控告對方妨害公務。法院認為外觀無法辨識警察身分,駕駛屬正當防衛,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派出所黃姓員警今年1月17日傍晚在興嘉公園旁發現停放一輛自小客車可疑,準備上前盤查。不料遭通緝的駕駛方姓男子加速離去,黃員因抓住車門遭拖行而受傷,則控告方男妨害公務等罪嫌。
方男否認犯行,他表示,當時黃員未出示任何證件,身著便服、頭戴安全帽突然衝過來,且用手拉住車門,全程都沒說話,自己當時也怕是仇家找上門,才會緊張開車逃逸。
判決表示,黃員被送進診療室時穿著黑色外套、深藍色長褲,外觀看不出任何員警制服應有特徵,直至醫護人員拉開身上黑色便服外套拉鍊,才露出裡面穿著警察制服。
另外黃員審理時證稱,在打開車門前不能確認車輛上駕駛身分,當時打開車門目的就是要讓駕駛停下來,以確認身分,但這並不符平常查緝業務作法。
法官審酌黃員對車輛駕駛身分僅有初步推測,且並未有急迫且必要情形下,採取查證手段竟是身著完全遮蔽其警察制服黑色便服外套、頭戴安全帽、騎乘私人機車到場,並在未經表明警察身分及查證事由前提下,於短時間內迅速打開車門、立即抓住駕駛方式,難以認為是屬於刑法所謂的依法執行職務。
嘉院認為,駕駛為擺脫黃員而繼續駕車前行為,已成立正當防衛。因此,方男涉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的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無罪。(編輯:孫承武)11309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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