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費稱可幫被害人追詐款 北市員警涉貪判4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北市警察局康定路派出所26歲林姓男警積欠近新台幣200萬元債務,竟向詐騙案被害人稱可協追詐款,並索求逾4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4年徒刑,可上訴。

警方調查,林姓男警因父親生意失敗,積欠債務,因無力償還近200萬元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每月強制扣薪1/3償債,於去年4月間私自聯繫詐騙案被害人並謊稱可透過網路駭客協助追回遭詐款項,還因此索求6萬元酬勞。

派出所長察覺有異通報,萬華分局督察組獲報後主動查處相關事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將林男記2大過免職,予以淘汰。

檢方查出,除了萬華分局通報的案件沒有詐騙成功,林男以同樣方式,於民國111年9月、10月間及去年4月間,另向3名被害人分別詐取20萬元、20萬元、6萬元款項得逞。

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林男。北院今天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9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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