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30日電)新北校園命案震驚社會,少年法庭審酌行凶少年與少女未滿18歲得減刑,今天依共同犯殺人罪各判9年與8年徒刑。法庭說,2人在少年觀護所經多次諮商已漸能反省,但仍須時間學習。
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說明,去年12月25日中午,少年及少女在新北市某國中對被害學生割頸等,導致被害學生死亡;新北地檢署今年5月起訴少年與少女後,全案交由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
新北地院說,少年法庭審理後,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屬實,認定少年與少女共同犯殺人罪,並依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減刑後,判處少年9年徒刑、少女8年徒刑。
新北地院說,少年與少女因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的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犯行,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生命消逝,被害人父母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的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都請求從重量刑。
新北地院說,少年法庭考量少年與少女在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並反省自身過錯及不當言行,但仍須時間學習及調整。
新北地院表示,少年法庭另衡以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量刑參考,認為有必要藉較長期、以機構矯正處遇的方式,以加強、調整少年與少女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2人偏差觀念與行為。因此在考量少年與少女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參與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情狀後判處上述徒刑,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9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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