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林姓男童於社區SPA池戲水,手臂被孔蓋脫落的排水孔吸入導致溺水,受有缺氧性腦病變。男童與父母求償,一審判物業公司等賠償222萬餘元,二審改判賠611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男童父母提起求償訴訟主張,民國106年7月30日,當時11歲的林姓男童使用社區SPA池時,因SPA設施運轉,導致已鏽蝕的排水孔蓋脫落,林童的左手臂被排水孔吸入20公分,無法掙脫而溺水。
林童父母主張,林童因溺水受有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至今無法自理生活,往後仍須持續復健,並由專人看護,因此向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指派的社區主任及管委會委託的SPA池管理人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社區主任及SPA池管理人,應給付男童新台幣182萬餘元,並給付父母各2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二審認為,物業公司、社區主任及SPA池管理人對於SPA池有管理維護的注意義務,疏未注意SPA池排水孔有脫落之虞而未維修,導致男童與其父母受到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指出,男童父母未依SPA管理辦法及公告,陪同未滿12歲的兒子使用SPA池,未能在場制止男童潛入水下靠近排水孔,於其溺水時未能及時救助,認定男童與父母須負50%過失。
二審除判准賠償已支出醫療費、已發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另判准賠償將來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也提高精神慰撫金,並審酌男童父母也有過失,另扣除SPA池管理人已給付的金額,今天改判物業公司與社區主任須賠償男童561萬餘元、父母各25萬元,共計611萬餘元,本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10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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