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無黨籍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參選時,未經民進黨提名卻懸掛「全力支持民進黨唯一提名」布條,涉違反選罷法。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處8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潘和源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鄉長,其胞弟跟胞妹協助競選;潘女委託印刷廠製作印有「全力搶救民主進步黨唯一提名」布條文字,並將內容傳給潘和源確認;潘和源建議將「全力搶救」改為「全力支持」,布條印製完成後,隨即懸掛宣傳。
當時另一名無黨籍的林姓參選人認為,潘和源宣傳自己為民進黨唯一提名人的不實內容,易對民進黨支持者造成誤導,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傳播不實罪,遂向警方報案。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潘和源布條內容與實情不符,但未損害其他候選人名譽或民進黨利益,且無證據顯示影響選民意向,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民進黨作為台灣主要政黨,是否提名候選人會影響支持者投票意向,攸關選舉公平;潘和源未獲提名卻宣傳不實文字,足以誤導民進黨支持者,影響選舉公平,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
潘和源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10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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