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涉詐領助理費119萬餘元,一審依貪污罪判處張秉鈞1年11月徒刑,另涉政治獻金法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二審的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他與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及母親陳瓊茹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19萬2089元。
此外,張錦煌自民國98年7月起至107年12月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涉與陳瓊茹聯手,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張秉鈞等人無刑事犯罪紀錄,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另涉政治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被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
案經檢察官、張秉鈞及張錦煌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張秉鈞等人上訴請求酌減緩刑所附向公庫支付金額,二審認為,一審關於張秉鈞等人的附條件緩刑宣告,尚屬允洽,雙方上訴無理由,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11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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