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涉弊 竹縣:若判有罪向廠商究責求償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27日電)竹檢偵辦下水道工程案,竹縣府林姓約僱員涉放水施作廠商,廠商未依規完成鋼軌樁工程未促改善,將林男與廠商共14人起訴,縣府說,若判決有罪將追究廠商行政責任及要求賠償。

新竹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僱員從94年3月10起受僱,負責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採購案的開標、審標、履約管理、估驗計價審查、驗收及請款等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檢方表示,林姓約僱員未遵規定進行工程施工監督、驗收結算等,違背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涉圖利2家廠商導致國庫受損,影響施工安全,將林姓約僱員與盧姓廠商等共14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其中林姓約僱員、盧姓廠商2名在押被告在今年11月21日移審後,均經法院裁定繼續羈押禁見。

對此,新竹縣政府透過文字表示,有關新竹地檢署起訴新竹縣污水下水道工程相關廠商、監造及承辦人案,此案在今年7月受廉政署搜索調查以來,縣府均配合相關調查工作。

新竹縣府指出,目前尚待審理判決,縣府尊重司法,待法院釐清真相,勿枉勿縱,內部也將先與政風單位研議精進預防作為。

針對後續處理,新竹縣府表示,案件若判決有罪,將針對廠商追究相關行政責任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縣府所受損失也將要求廠商賠償及追回相關款項。(編輯:戴光育)11311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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