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6日電)台南林姓男子和前員工謝姓男子有薪資糾紛,謝男今年2月連續2天到林男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持木棍揮打謝男,再推落5公尺高橋下致死,地院國審今天判刑13年,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國審今天判決,林男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扣案木棍沒收。
地院指出,林男是謝男前僱主,2人有薪資糾紛,謝男2月7日、8日連2天上午前往曾任職台南市左鎮區的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持木棍查看,以木棍揮打攻擊謝男鼻部,且在口中旋轉,造成傷重無法抵抗。
林男再騎乘謝男機車至頂店橋,將機車推到橋下,接著將謝男拖拉至頂店橋後,推落5公尺高橋下致死。
地院表示,謝男身體多處受傷,其中牙齒斷裂10顆,且深至咽喉,導致甲狀軟骨骨折,鼻部傷勢也重,顯見林男下手力道猛烈,手段殘忍,事後還砸壞謝男手機,並將謝男、機車先後推落人煙稀少的頂店橋下,斷絕謝男生還機會。
地院認定林男當時行為基於殺人犯意,侵害生命情節重大,且否認部分犯行,試圖合理化自己行為,審理程序前未對謝男家屬致歉,雙方未和解,因此判刑13年,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3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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