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時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劉姓副局長被控與張姓女子婚外情近10年,還與張女合夥開餐廳,另多次曠職,遭記1大過並經內政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劉男休職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在交友軟體認識張女,2人自民國103年底至113年3月間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且共同開設餐廳,由劉男於去年4月出面租賃位於台北市的店舖作為營業地點並出資新台幣635萬元,張女出資勞力,餐廳於去年6月間開幕營運。
判決表示,劉男經常利用上班時段前往此餐廳,另於去年9月起多次懇託並偕同第一警分局凌姓工友在上班時間未經請假前往打工。劉男還在今年4月間8次曠職外出,其中有6次前往此餐廳,合計曠職達4天。
基隆市警察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將劉男記1大過,調離主管職,並經內政部移送懲戒。
劉男答辯時,坦承與張女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違反警察風紀要求,並深感悔悟,對各級長官、家人及妻子深表歉意,但對於遭指「違法經營商業」,絕無犯意,希望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身為副警分局長,位高權重,卻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又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足以使社會大眾產生公務員男女關係複雜、曠職營商、紀律敗壞的觀感,嚴重損害警察機關信譽,判決劉男休職1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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