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藝人陶晶瑩經營的「辣杯杯」公司因訂購商品與供貨商「吉品養生」發生爭議,被控侵占商品。北檢偵查後認定陶晶瑩與藍姓合夥人罪嫌不足,今天予以不起訴處分。
吉品養生股份有限公司提告主張,民國110年12月21日,辣杯杯股份有限公司劉姓員工透過口頭方式訂購1批麻辣點心商品,遂委託另一家食品商生產,並於111年1月17日將商品送達辣杯杯公司的倉庫。
吉品養生認為,陶晶瑩及其藍姓合夥人在明知採購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仍涉嫌透過銷售或贈與方式侵占此批麻辣點心商品,因而提告刑法侵占罪。
陶晶瑩在偵查中指出,她不知道是哪名員工簽收麻辣點心商品;藍姓合夥人則稱,當時由劉姓董事長簽收商品,他並沒有收到商品。
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指出,吉品養生於另一起與辣杯杯公司的民事訴訟,曾主張此批麻辣點心商品的所有權人為辣杯杯公司,法院也判決辣杯杯應給付貨款,因此認定陶晶瑩及藍姓合夥人基於民法所有權,而持有此筆商品。
檢察官認為,陶晶瑩與藍姓合夥人對這批麻辣點心商品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即便商品已被銷售或贈與,其行為也與刑法侵占罪要件有別,認定罪嫌不足,今天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31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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