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0日電)嘉義縣王姓女子被控去年2次至友人租屋處使用洗衣機,還任意將他人清洗中衣物拿出,房東裝監視器取證提告,遭函送起訴,嘉院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判4月,緩刑2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無業、居無定所的王女分別於去年2月、3月間某日下午,騎機車至友人郭姓男子租屋處使用放置庭院的洗衣機清洗衣物,其他租戶發現告訴房東,起初不以為意,後來王女為清洗衣物,任意將其他人正在清洗衣物取出,房東則決定裝設監視器取證。
嘉院表示,監視器清楚錄下王女擅自在住宅庭院使用洗衣機,房東報警提告王女竊取水電費用;王女到案辯稱經租戶友人郭男同意才使用,但郭男證稱沒有被告知,也曾告戒不要使用洗衣機。後來房東取證後報警,警依竊盜罪嫌函送嘉檢偵辦並起訴。
嘉院指出,一般住宅前後庭院也為住宅的一部分,侵入庭院內行竊,屬於侵入住宅盜竊,雖然王女均否認犯行,但侵入他人庭院使用洗衣機清洗衣物,已涉及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嘉院考量王女犯罪動機僅是洗滌衣物,對社會危害程度小、破壞住宅居家安寧也輕,並對告訴人的財產損失微小,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須向公益機構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服務。(編輯:張雅淨)1131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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