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10日電)竹縣某遊樂園周姓副協理涉對下屬職場霸凌遭解聘,周男不服提訴訟,新竹地院表示,遊樂園應先給周男改善機會或懲戒處分,卻直接解僱,違反解僱為最後手段性原則,解雇無效。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指出,周男原在某遊樂園擔任中區行銷處娛樂表演部副協理,去年9月獲通知,以職場霸凌委員會認定成案,決定予以免職處分。
周男指出,因員工扮演吉祥物的偶裝舞蹈表演姿勢不到位,他要求加強練習偶裝舞蹈等細節,也讓部屬參與企劃製作,並未對2人職場霸凌。
勞動法庭法官認為,聲請人(周男)有不法侵害行為,但資方未給予聲請人改善機會或先予懲戒等處分,卻予解僱,已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無效。
法官指出,周男已於去年12月間向新竹縣政府聲請調解,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經調解不成立後,周男已向地院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待訴訟終結確定前,應繼續僱用周男,並按月給付新台幣8萬元薪資。此案可抗告。
對此遊樂園透過文字表示,公司重視員工的職場健康環境、及保障員工的工作權,這次是因爲接獲員工的集體投訴而依合法的流程進行處置,將提抗告。(編輯:林恕暉)11312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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