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台北巿柳姓女警開警車與騎士發生擦撞,被控明知其未因本件車禍受傷,卻於案發後10天赴醫院就診,再持診斷證明書控告騎士過失傷害。二審今依誣告罪判決柳女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柳姓女警是台北市士林分局警備隊警員,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晚間6時許,駕駛巡邏車搭載同事,在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貿然向左切出擦撞王姓騎士,再將受傷騎士送醫;女警與騎士一度達成和解,後來騎士不滿女警態度,於同年5月6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女警被控過失傷害罪部分,今年6月底遭判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另一方面,女警於111年4月2日晚間9時許至醫院急診,主訴其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前胸痛等傷害,明知其並非因車禍事故所致,並於同年5月8日持診斷證明書,報警提告指騎士穿越公車隙縫,害她緊急煞車撞到方向盤受傷,誣告騎士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一審依誣告罪判女警4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女警供述、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定女警並未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竟持診斷證明書對騎士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自有誣告的犯意及犯行;女警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編輯:方沛清)1131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