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中國籍阮姓男子駕快艇偷渡抵台,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見解與刑度,認定阮男符合自首規定,仍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是否驅逐出境,屬行政機關職權。
此案起於,中國籍阮姓男子疑因言論問題遭中國公安調查並限制出境,今年6月8日晚間自中國福建省駕駛快艇出發,隔天上午9時許駛入新北市淡水河渡船頭碼頭,他向到場警員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及「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遭海巡署送辦,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處阮男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作出判決。
二審合議庭認為,依阮男供述、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定阮男犯行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事證明確;考量阮男行為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審酌,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部份也屬妥適,據此認定阮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關於刑滿驅逐出境的部份,高院表示,阮男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其是否依據同條例的第18條規定強制出境,屬行政機關職權。(編輯:戴光育)11312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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