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電子監控未延長 最高檢要北檢查明釐清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炒手鍾文智涉證交法遭判刑定讞,未依法院規定向派出所報到遭北檢通緝。最高檢察署今天指出,外界質疑鍾文智去年10月間電子監控結束後未予延長有諸多質疑,已請北檢查明釐清。

鍾文智被控於民國99年間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不法獲利超過新台幣4億元。最高法院12日依證交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共5罪,判處鍾文智合計30年5月,檢察官將依法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案件審理期間,台灣高等法院原裁定鍾文智自112年10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止,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1年。電子監控部分於去年10月17日屆滿後,高院決定未再對鍾文智延長電子監控,須加保2000萬元以及定期週一、四、六至轄區警局報到,仍限制出境、出海。

不過,鍾文智在案件判決定讞後,13日(星期四)未依法院命令遵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承辦檢察官指揮警方拘提無著後,認為鍾男有逃亡或藏匿情形,依法發布通緝,並通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及註銷護照,以防止鍾男逍遙海外。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鍾文智於106年即有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的事實,被依冒用護照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界質疑法院於科技設備監控期滿後未予延長一節,請台北地檢署儘速查明釐清,並將調查結果陳報最高檢察署。

最高檢察署表示,已函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將本案鍾文智潛逃事實,提供法院作為定應執行刑裁定的裁量參考,並促請法官從重定刑。

最高檢察署呼籲鍾文智儘速到案,面對刑罰制裁,並籲請國人切勿藏匿鍾文智或使之隱避,否則涉犯刑法藏匿人犯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編輯:方沛清)114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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