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時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劉姓副分局長被控與張姓女子婚外情近10年,還合夥開餐廳,且多次曠職,遭記1大過並經內政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判休職1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劉男在交友軟體認識張女,2人自民國103年底至113年3月間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且共同開設餐廳,由劉男於112年4月出面租賃位在台北市的店舖作為營業地點,並出資新台幣635萬元,張女出資勞力,餐廳於去年6月間開幕營運。
判決表示,劉男經常利用上班時段前往此餐廳,另於去年9月起多次懇託並偕同第一警分局凌姓工友在上班時間未經請假前往打工。劉男還在今年4月間8次曠職外出,其中有6次前往此餐廳,合計曠職達4天。
基隆市警察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將劉男記1大過,調離主管職,並經內政部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劉男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又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足以使社會大眾產生公務員男女關係複雜、曠職營商、紀律敗壞的觀感,嚴重損害警察機關信譽,判決劉男休職1年。
劉男不服提起上訴。他主張,自己並無經營餐廳的主觀犯意,僅因受張女威脅,虛與委蛇,更因餐廳經營不善,未從中得利,在外借貸累累。原判決對他及家庭經濟影響甚鉅,他已深具悔意,希望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劉男上訴只是重述在原審提出而未被採用的答辯理由,或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並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編輯:郭諭儒)114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