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助加速請款 信義鄉公所技士二審仍判3年10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7日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廖姓技士,2年前向營造公司收取新台幣20萬餘元賄賂,協助加速審核請款作業,一審被依貪污罪判處3年10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今天宣判駁回,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廖男自民國101年6月起,陸續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及技士等職務。

廖男於101年6月起,經鄉長指派辦理工程採購相關工作。111年5月間,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男找上廖男,希望承攬的小額工程採購案件結算時,能加速審核結案文書,以加快取得工程款,並願以每件3000元作為對價。陳男於112年1月及113年1月間,分別交付9萬3000元及10萬元賄賂予廖男。

另外,廖男於112年6月間,辦理農路改善工程採購發包,由黃男經營的公司得標。案件進入驗收程序時,廖男向黃男表示「最近這麼多工程款進來,可以分紅嗎」等語。黃男為求快速完成結算審核作業,以加快請款時程,再交付1萬元賄賂予廖男。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獲報調查,將廖男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今年5月間宣判,廖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12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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