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府院高層關說大法官 黃國昌控妨害司法公正罪

指府院高層關說大法官 黃國昌控妨害司法公正罪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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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憲法法庭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修法違憲。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天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妨害司法公正罪」,被告「不明待查」,要求北檢儘速嚴肅偵辦。

黃國昌說,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完全不顧法律規範,在判決組織不合法的情況下,悍然做出無效判決,這件事情已經嚴重踐踏台灣的民主憲政,跨越憲政紅線。

他說,過去這段時間,有非常多的學生、公民都在感慨,所謂大法官跟憲法法庭開個會連社區管委會都不如,不足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宣布自己不受法律任何拘束,但更讓人憤怒而遺憾的事情,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違法的組織做出枉法裁判,媒體清楚披露,府院指示政黨高層去關說大法官蔡宗珍。

黃國昌表示,過去不法關說在台灣不是犯罪行為,因為民進黨背棄司改國是會議的承諾,不願意制定不法關說罪,台灣民眾黨和中國國民黨在今年5月間合作,已經完成三讀,總統也公告了,在台灣,關說司法是犯罪行為。不僅是踐踏司法獨立的行為,更是刑事犯罪行為。

黃國昌說,今天到台北地檢提出告發,請總統府、請行政院說清楚、講明白,是誰去教唆、誰去指使、誰去要求哪一位黨政高層去關說蔡宗珍,這是刑事犯罪行為。

黃國昌呼籲北檢立刻嚴肅深入偵辦,不要遇到綠色軟趴趴,希望北檢不要吃案,不要收了案以後,看到是綠色的就收在抽屜裡面,動都不敢動。他要求北檢馬上進行證據保全,最起碼立刻傳喚蔡宗珍作證。

黃國昌說,他相信以蔡宗珍風骨不會做偽證,他也請蔡宗珍發揮作為法官維護司法獨立公正審判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主動和北檢說清楚講明白「誰找你關說」。

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第172-3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林恕暉)1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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