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嫌向建商收賄逾千萬元,施壓新北市府加速取得建照,一、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陳科名10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表示,陳科名自民國95年起擔任新北市議員,他於101年間用太太名義及隱名投資方式,插股土方清運業者名下2家公司,並與業者議定,只要以議員身分謀得建商發包就可獲得報酬。
檢方指控,陳科名先後接受7家建商請託,向新北市工務局、城鄉局施壓,加速相關執照核發進度,再要求該7家建商將土石清運等工程交由指定廠商承包,藉此獲利。檢方認定,陳科名總計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合計1717萬餘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科名收賄1307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陳科名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褫奪公權5年;陳科名被控收賄410萬元部分,新北地院判決無罪。陳科名與檢方均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等均無任何不當或違法,駁回上訴。最高法院23日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