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2日電)楊男除有販毒行為,另與他人共謀自台灣運毒至金門,警方後續欲拘提時楊男駕車衝撞警員公務車,警員射擊輪胎後才拘提他到案。楊男運販毒等行為一審判刑9年6月,此案可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判決書,楊姓男子與同夥共謀運毒,該名同夥先於台灣購得毒品,3月19日攜帶淨重約0.36公克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淨重約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松山機場搭機至金門;楊男原負責駕車接機,但該名同夥抵達金門機場就遭警方拘捕,楊男等候無果自行逃離。
金城分局員警3月20日於文化局停車場持拘票對楊男發動拘提時,楊男駕車朝公務車輛衝撞,經在場警員對空鳴槍、射擊車輛後輪輪胎後,才將楊男拘提到案。
針對楊男共犯運輸毒品,與他另有販毒行為,法官審酌楊男於偵審等程序均自白、海洛因運輸數量僅0.3660公克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此外,楊男駕車衝撞警員公務車行為,金門地院於114年11月間已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子誠告訴中央社記者,楊男販毒、運毒案件及妨害公務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及有期徒刑1年,若上開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後,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得依法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從最低9年6月以上到10年6月之間定其刑期。(編輯:張銘坤)11501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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