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6日電)台南胡姓男子去年騎車撞上1名比利時籍女子,女子送醫1個多月後死亡。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女子未注意左右來車貿然徒步行走是肇事主因,判處胡男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胡男去年5月9日騎車沿台南市北區東豐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東豐路191巷未劃設行人穿越道路口時,撞上比利時籍女子,造成對方頭部右側硬腦膜下出血、胸腹部多處創傷,送往成大醫院急救,6月12日不治死亡。胡男肇事後停留現場待警方到場處理,且當場承認是肇事人。
台南地院認定胡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閃躲不及,是此事故肇事次因;女子穿越東豐路未注意左右來車,貿然徒步行走則是肇事主因之過失情節及責任比例。
此外,胡男和女子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胡男也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因此,台南地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編輯:黃世雅)115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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