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高院審理「剴剴」虐死案,認定保母劉彩萱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工具、胞妹劉若琳犯罪情節重大,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判斷,均無違誤或不當,判決並無偏頗不公情形,因此駁回檢方與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
全案緣於,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年僅1歲的男童「剴剴」,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間,涉嫌對「剴剴」長期施以凌虐、妨害自由及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3日晚間出現嘔吐、活動力下降情形,送醫後仍於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
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劉彩萱、劉若琳利用專業保母身分,對無反抗能力的幼童施以長期、反覆且密集的非人道虐待,犯罪動機是以虐取樂且惡性重大,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徒刑。檢方認為劉若琳刑度過輕提起上訴,2名被告也對判決全部上訴。
二審合議庭表示,原審依卷內證據認定,劉彩萱曾對「剴剴」施以毆打、辱罵、綑綁四肢、遮蔽雙眼,命其僅穿尿布罰站、躺臥在地並將雙腳抬高頂門,以冷水洗澡,並餵食泥狀隔夜飯菜及燒焦食物;劉若琳則於劉彩萱不在場或洗澡時,負責執行或看管、監督相關行為。相關事證與證人證述相互吻合,並無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
二審表示,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照護幼童,卻在「剴剴」缺乏家屬關懷、主管機關監督未臻周延的情況下,利用權力支配關係,將幼童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於短短3個月內反覆施以多種凌虐手段,甚至將凌虐照片傳送給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心得,從中獲得滿足,顯屬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難以任何理由合理化。
對於劉彩萱主張犯罪動機,是因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雙方陷入惡性循環,她才會失控,但二審合議庭認為這些辯詞,均不足採信。
在法律適用部分,二審合議庭指出,原審從一重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致死罪,並比較修法前後規定,認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依法適用,並無違誤。行為時法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包括死刑,因此無量處死刑的空間。
量刑部分,二審認為,「剴剴」為未滿2歲幼兒,身心高度依附成年人,卻在生命最後3個月中,長期處於飢餓、寒冷、綑綁、毆打的恐懼與痛苦之中,身心所承受折磨非一般人可比,最終遭剝奪生命,造成不可回復的結果。依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對劉彩萱、劉若琳為不利的量刑評價。
二審指出,劉彩萱的犯罪手段與造成的危害程度,均較以往同類案件嚴重,就算認為她仍具一定社會復歸可能性,也不足以動搖無期徒刑的責任刑上限,原審量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至於劉若琳部分,合議庭認為其參與程度雖低於劉彩萱,但犯罪情節仍屬重大,原審綜合其責任程度及社會復歸可能性,量處18年有期徒刑,亦無裁量不當情形。(編輯:蕭博文)11501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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