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攜玩具槍搭北捷 法院裁罰3000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8日電)李姓民眾去年萬聖節隔天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搭台北捷運,並在站內拿出把玩,被警方送辦。李姓民眾辯稱是萬聖節裝扮,北院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李姓民眾於民國114年11月1日晚間7時48分左右,於台北捷運忠孝敦化站內,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根據裁定,李姓民眾於警詢時辯稱,他攜帶玩具槍的目的是為了萬聖節裝扮,至於在捷運站內拿出來,是為了和同行友人分享。

法官認為,李姓民眾攜帶含彈匣的塑膠玩具槍,外觀與真槍無異,難辨真偽,且把玩地點在捷運站內,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而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因此李姓民眾所辯,顯非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李姓民眾所為屬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非法行為,審酌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2月26日裁定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編輯:蕭博文)115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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