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報導 / 台北市
29歲的藝人鳳小岳,遭前經紀人翁靜慧控告求償1300多萬元,理由是他多次違約私接演藝活動,一、二審均認為鳳應賠違約金100萬元,不過翁女扣住鳳的片酬沒給,兩相抵銷,日前判鳳不用賠。但高等法院更一審加碼認定鳳的違約次數,並以每次違約應賠50萬元計算,昨天(3日)逆轉改判鳳須賠償翁女500萬元違約金。鳳小岳現在所屬電影公司的老闆李烈表示會上訴。
【鳳小岳私接工作 前經紀人求償1300萬】
翁女提告指稱,台英混血的鳳小岳(英文名RHYDIAN VAUGHAN,29歲)於2007年3月與她簽訂演藝經紀合約,由她全權代理洽商演出邀約條件及簽約事宜,原本期限到2012年3月,但因鳳男簽約後隨即到英國讀書2年多,依約應延長合約,且鳳男多次私接演藝活動,於是雙方於2012年5月另簽協議書,鳳同意為先前的違約行為賠償100萬元,且雙方合約延長到2014年7月,不料鳳男簽下協議書沒多久,又私接雜誌封面拍攝、上電視節目等,共計11次,後來鳳乾脆表示解約,因此她提告求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300萬元。
【鳳小岳辯稱 沒領酬勞未違約】
鳳小岳則辯稱從未違約,翁女指他私接的活動,有些是電影宣傳活動,沒有領酬勞,翁女沒有受到損害,至於2012年5月簽下的協議書,雙方約定違約金是100萬元,並非依照違約次數計罰,就算他有違約,翁女也只能請求違約金100萬元,不過翁女還欠他片酬150萬元,兩相抵扣後,他無須賠償。
此案一、二審都認為,依據雙方2012年5月簽下的協議書,鳳男確實應賠償100萬元違約金給翁女,但翁女扣住片酬沒給鳳男,鳳主張兩相抵銷是合理的,至於翁女指稱鳳男簽下協議書後,又發生11次違約私接行為,每次應賠償50萬元,但翁女無法舉證鳳男私接演藝活動,使她受到什麼損害,因此一、二審均判鳳男不用賠償。
【一二審判免賠 前經紀人再上訴】
翁女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鳳小岳初入演藝圈時與翁女簽訂經紀約,翁女積極安排他接演電影、電視劇、安排接受媒體訪問等各項演藝活動,例如鳳男參與演出電影「九降風」、「艋舺」、「料理情人夢」、「女朋友。男朋友」、「白色之戀」等,使鳳男躍升為知名藝人,躋身一線男星之列,可見翁女為了塑造鳳男形象,積極安排他參與各項演藝活動。
【鳳被捧成一線男星 更一審判須賠500萬】
更一審指出,鳳小岳一度違約與翁女協議達成和解後,又私接雜誌封面、上電視節目等共計11次違約行為,使翁女無法從中獲取應得的抽成利益,審酌後認為每次違約金以50萬元計算,11次共550萬元,加上2015年協議的100萬元違約金,合計650萬元,扣掉翁女積欠鳳男150萬元片酬,更一審判決鳳男還要賠償500萬元給翁女。可上訴。(翻攝自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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