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義有七個人,四十年前因為匪諜罪被逮捕,雖然他們最後被判無罪,但是地方法院卻駁回了他們的冤獄賠償,最高法院重新審理後翻案,這七個人一共可以獲得將近新台幣一千萬元的賠償金。
住在嘉義市的呂東能,在民國四十一年的時候,參加了讀書會及佃農會等,當時被認為是叛亂組織的機構,因而被司法單位逮捕,並且羈押了將近一年,現在終於獲得賠償,呂東能對能獲平反十分高興,不過遺憾的是,這只是算是遲來的正義了.
為了這項判決,最高法院還特別開了一個記者會,說明理由。由於這七個人在無罪開釋後,曾經向法院申請了國家賠償,不過當時法院認為他們在警局曾自白涉案,駁回賠償申請。
直到今天最高法院認為,應該賠償九百多萬元。這項判決的影響是,以後當民眾主張他的自白不是出於自願的時候,除非偵察機關能提出反證,否則法院必須採信民眾的主張,而且這項判例確定後,以後在有類似冤獄賠償案件,都可以依此提出賠償的要求.(張彥文李樂罡)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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