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的處分, 再添一條!除了吊車扣照之外, 交通部今天正式通過行政命令. 就從今天起, 只要抓到酒後駕車, 發還的駕照上, 就會蓋著 "曾犯酒醉駕車" 的字樣, 而且這樣的註記將持續六個月. 為的是, 讓喝了酒的駕駛人,知道羞恥, 不要再犯.
酒後開車的駕駛人, 可要想清楚了.只要碰上臨檢, 被警察逮個正著, 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不但車子會被吊走, 駕照會被扣留六個月,而且六個月後, 發還的駕照上, 將蓋著這樣的六個字,"曾犯酒醉駕車".交通部的這只行政命令, 就從民國88年七月16號, 也就是今天生效. 換句話說, 今天晚上喝酒過量違規的駕駛人, 六個月後就會拿到這樣的駕照.同時, 別想拿遺失做為藉口, 補發或換發駕照. 因為電腦裡有資料可查,新駕照還是會有曾犯酒醉駕車的註記. 總之, 違規駕駛人會過著, 半年沒車開, 半年帶著烙印開車的日子. 這項作法, 就像大陸在護照上蓋淫蟲,如今, 駕照上蓋的, 就好比酒蟲.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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