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今天公佈
宜蘭縣警察局長人事案,不過另有宜蘭籍高階警官爭取
這項職務,卻因為﹁避籍﹂錯失服務鄉里機會。警政署
指出,中、高階警官任用﹁遷調限制﹂有其必要,但這
並非昇遷唯一考量。
依據警察人員升遷要則第四十四條有關﹁遷調限制
﹂規定,﹁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在地區責任範圍,
應注意人、地事是否適宜,避免因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
力,致影響警政工作的推展﹂。
警政署表示,一般基層員警因為家庭、子女學業或
照顧年老父母等理由,申請統一調動作業返鄉任務,比
較不受﹁遷調限制﹂影響,但縣市警察局長、分局長、
刑警︵大︶隊長等高、中階主管,則怕出身當地捲入地
方派系、人情壓力等,可能影響警政工作推展,受到﹁
避籍﹂規範。
高階警官指出,警察﹁避籍﹂規定,首見於民國六
十九年,其初始概念基於防止警察風紀發生;不過﹁遷
調限制﹂並非人事異動的唯一選項,警政首長與縣市長
對局長、分局長、刑警︵大︶隊長等中高階主管調動有
多重考量,包括遴選遺缺人員操守、工作績效、年資、
經歷、考核資料等做統案檢討。
但這項﹁避籍﹂規定屬警察內規,並沒有法源依據
,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以及﹁社區警政﹂逐漸成為當
前治安犯罪預防工作主軸之際,警界有人提出改革呼聲
,認為透過家人感情的凝聚,對於防制警察風紀的發生
及治安情報蒐集,將有更多正面效果。
此外,對於員警心理關懷、促進家庭和諧,也都有
間接功能,且戶政改革已刪除身分證上的戶籍登記,﹁
避籍﹂防弊並非進步之舉。
警政署也從善如流,在警風整飭考量外,也將官警
服務地區與家眷所在地點考量在內,讓警察人員在維護
治安同時也能兼顧家庭。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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