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盜版光碟 最高罰800萬元

  行政院修改著作權法,販賣盜版光碟,最高罰八百萬。希望本會期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但修訂法條中,卻也規定,商家再也不能以"不知者無罪"為理由販賣盜版品,而以後想在公開場所播歌,也得先付錢給唱片公司,業者就批評,這分明又是犧牲民眾的權益,更有立委形容,這是又一次抱美國大腿,沒有考慮台灣實際狀況。
  一片vcd69元,這麼便宜的價格,台北市光華商場裡,滿滿都是但以後商家再也不能這樣規避問題了,因為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即使不小心賣到盜版品,照樣倒大楣不止這樣,以後想在餐廳裡放音樂,老闆照樣得小心吃上民事賠償官司。因為行政院增修的著作權法,一旦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想放音樂,得先付錢給唱片公司迫於美國三零一壓力,政府保護了著作權人,那一般民眾的合理使用權又在哪?(佟佑妤 鍾建剛)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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