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3 14:14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外國、大陸、港澳地區之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政治獻金,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受贈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監察院與內政部將建立查核機制,擬定查核準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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