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大帝喬丹九十三年五月間來台會球迷,卻因「快閃」引起球迷不滿,引發耐吉台灣分公司涉詐欺的爭議,全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檢察官認為,耐吉台灣分公司並未因喬丹現身而獲得利益,活動策劃也非「詐術」,並未構成刑法詐欺罪的要件,將全案以無具體犯罪事證的他字案簽結。檢方調查,去年喬丹的訪台行程是由美國耐吉總公司主導,屬亞洲行的一部分,耐吉台灣分公司去年四月接獲指令,得知五月二十二日就要妥備活動,一度向總公司反映時間倉促,恐無法辦好活動,但未被總公司採納,台灣分公司只好硬著頭皮斥資策劃,並請知名導演賴聲川設計活動劇本。調查期間,檢方調閱台灣分公司的活動企劃資料、賴聲川的劇本,並約談台灣分公司行銷經理黃湘燕、行銷協理胡山明到案,刑事局也請賴聲川說明劇本設計。檢警查出,喬丹的台灣球迷會,整個活動並非售票行為,而是耐吉台灣分公司透過辦徵文選拔、購買喬丹牌球鞋參加抽獎等兩種方式,前者兩百個名額、後者五百個名額,這七百個球迷才可以取得參加球迷會入場券,入場券不用額外付費。檢方認為,球迷買球鞋時,消費行為已取得法律的
「對價關係」 (付了錢,也拿到鞋),球迷權益未受損,至於球迷會的宣傳活動,則屬商業行銷手段,與刑法中的所謂詐術不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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