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維耕 宋良義 黃俊杰 報導 / 桃園市
桃園一名員警,去年二月為了阻止一名偷竊通緝犯開車逃逸,開槍打中嫌犯大腿三槍,導致嫌犯失血過多死亡,最高法院認為,嫌犯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警察當時可以射擊輪胎,卻選擇對嫌犯開槍,於是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定讞,但嫌犯家屬認為判太輕,而大多數警察士氣則是受到打擊。
2014年二月,有偷竊前科的羅姓嫌犯正準備開車,被埋伏的葉姓員警開車門攔下來,羅姓嫌犯想要開車逃逸,葉姓員警先是對空鳴槍,又看羅姓嫌犯想要開車衝撞他,所以再對他的大腿開了三槍,羅姓嫌犯雖然逃離現場,但是因為大腿動脈受傷,失血過多被捕送醫,最後在醫院丟了性命,也讓葉姓員警因為用槍時機而被移送法辦,羅姓嫌犯死了,最高法院認為當時羅姓嫌犯倒車想跑,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再加上葉姓員警二十年的警察資歷,應該知道大腿動脈,開三槍有生命危險,但是這個判決一出,嚴重打擊基層員警的士氣,警察開槍抓賊反而被判刑,以後誰敢開槍。
但是嫌犯家屬同樣不滿,認為一條人命只判六個月賠十八萬也太不值得了,警方執法有執法的難處,嫌犯的人權要顧也要考量他的犯行,倒是法官的判決引發爭議,警政署應該有所做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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