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傲天 方莉婷 張德生 報導 / 台北市
勞動部放寬「國外自由藝術工作者」來台工作的條件,如果是來台灣從事表演藝術、出版或工藝,原本規定要出示「所屬國」推薦或證明文件,現在只要有「國際重要機構」的推薦證明文件也算符合資格,對於港澳的表演工作者來說更加友善。不過電影、電視廣播以及流行音樂類的規定沒有改變。曾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獨立音樂人霍朗齊說,現在在香港創作音樂受到不少侷限,有機會當然想到台灣發展。
香港獨立音樂人霍朗齊說:「煙盪過幾多煙硝一貫盼望。」感性歌詞傳達滿滿希望,他是香港的獨立音樂人霍朗齊,除了音樂創作,也關心香港本土的自由人權,卻因為涉犯香港國安法,一度遭到逮捕,讓他在香港的發展受到侷限,但想跨海到台灣,也不容易,香港獨立音樂人霍朗齊說:「如果一些有個性的音樂人,他創作的音樂比如說,他的內容有一些煽動反政府的意思內容的話,就有機會被逮捕了。」
過去外國人想到台灣從事自由藝術工作,必須先提出申請,由雇主提出,或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共分四大類,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出版事業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還有工藝類,不過勞動部18日公告修訂部分條文,除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外,另外3大類相關修定內容,將原本需提供所屬國官方機構的推薦或證明文件,放寬到只要國際重要機構的推薦或證明文件就核可,也就是說不一定要拿到國家的推薦證明,就可以來台工作,對港澳的表演工作者來說,更加友善。
香港獨立音樂人霍朗齊說:「我自己一個人獨立去做音樂的,也希望到台灣發展一下,去做一些流行音樂吧。」對霍朗齊來說,如果只是來台灣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條件的確又更放寬了些,但若是要出版流行音樂,參加音樂季等,規定就不太一樣,依照電影電視廣播流行音樂規定來看,申請者需曾入圍相關重要獎項,或擔任國際中型以上法人或機構的中階主管,不符合以上資格的話,就得提出在這個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的相關證明,香港國安法上路後,藝術創作受到限制,當地藝術工作者,選擇來台發展的誘因增加,只希望能有更自由的創作環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