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志涉網紅命案情節升高! 馬國總警長:用302條謀殺罪調查中

綜合報導  / 馬來西亞

持續關注台灣女網紅身亡,從猝死變成命案,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涉案情節升高,就是因為當地總警長宣布,目前用刑事法典的三百零二條調查!明知道這樣的行為,極可能致死,卻不顧後果,還是發生了,和台灣刑法的殺人罪,故意殺人並致人於死一樣,都是最重處以死刑!當地律師認為,除了犯意是關鍵之外,還要證明死因是不是服毒過量,以及黃明志有沒有供毒。

十六歲少女騎腳踏車出門後失蹤,當時爸爸的好友還幫忙打撈屍體,但侵犯後痛下毒手分屍的就是他,卻因為服用藥物法院認定是誤殺,判刑十五年定讞服刑十二年出獄。

馬來亞高等法庭辯護律師與事務律師張嘉恩說:「如果被告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死亡,那就屬於謀殺,但如果他只是知道說他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亡,或者是重傷等等,那個就是誤殺。」

黃明志涉入台灣謝姓女網紅命案,馬來西亞警方用刑事法典三零二條來調查,明知極可能致死不顧後果仍實施,最重可處卅年到四十年監禁,鞭笞不少於十二下,但是三零四條,疏忽非蓄意致死最高處卅年監禁,相對於台灣刑法殺人罪也有區別,故意殺人並致人於死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於過失致死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非本案律師洪維駿說:「這個案件當中怎麼認定犯意,絕對會是重點,如果是故意致死的話,會是殺人罪,不小心害死對方,會是過失致死,像台灣還有一條是,轉讓禁藥致死,就是故意轉讓毒品,導致對方死亡的結果的話,一樣會有相當重的刑度。」

馬來西亞警方用故意殺人來偵辦,涉案情節升高當地律師高度關注,馬來亞高等法庭辯護律師與事務律師張嘉恩說:「警方只是以第302條文作為初步的調查方向,檢控官可以根據口供啊,證據等等,改以其他條文起訴,比如說第304條誤殺。」

黃明志否認吸毒卻被驗出毒品反應,和台灣女網紅討論拍攝卻帶著毒品,供詞和現場事證有出入是否有隱瞞,警方抽絲剝繭要還給死者一個真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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