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企業主抱怨「做6休1,第7天硬性變成例假日,造成許多困擾」因此,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7休「1」不一定例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可安排休息日,換句話說,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只要符合「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休息日勞工沒有加班」就不違法,解釋目前已經生效。
例假日、休假日的差別:
例假日: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要求勞工銷假加班;且例假排班確定後,不可因僱主急單、臨時追加工作而挪移。(僱主除應發給加倍工資外,還要給勞工補假一天)
休息日: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以加班;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後,可因僱主急單、臨時追加工作而挪移。(加班費前2小時僅需加發3分之1以上,後6小時加發3分之2以上,僱主不需給勞工補假)
勞動部解釋,7休1的用義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但不一定工作周期第7天就是例假,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商,可排定休息日或例假日。
但是,仍勞資雙方要挪移例假日和休假日,都需遵守7休1的規範,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句話說,勞工工作週期第7天若是休息日,也不能加班,反則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到100萬元,但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以挪移的調動,不過須遵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另外,勞動部再次提醒,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周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例如周日休息日、周一例假等,若徵求勞工同意,也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連續。(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